2020-08-27 |瀏覽10564|中國勞動保障報
案情簡介
唐某于2017年4月進入某電工材料公司從事倉管工作。2017年7月26日,唐某在工作時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十級傷殘。2018年1月,唐某無故曠工6天。因他的行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征得工會同意后,解除了與唐某的勞動合同。另外,公司為唐某參加了工傷保險。
唐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焦點
用人單位能否解除違紀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該職工能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裁決結果
仲裁委裁決,由公司支付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駁回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焦點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即不能以裁員、職工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工傷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唐某曠工6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但是,工傷職工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合法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并不影響該職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待遇是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而提供的補償和補救措施,它不應受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響。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只有在“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拒絕治療”情況下才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唐某不符合以上三種情形。
因此,唐某仍然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于公司已經為唐某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